解读代表法修正草案五大亮点
2025年3月5日,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亮点一: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实总则部分规定,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
同时,修正草案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亮点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
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此次修法一大亮点,是在完善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方面增加了内容。
修正草案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同时,还完善了“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修正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亮点三:完善闭会期间活动内容形式
代表发挥作用不仅仅是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活动也非常重要。这次代表法修改着重完善了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有关规定,加强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
根据现行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代表小组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
修正草案完善代表小组的组成,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在现有代表视察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时,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此外,修正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并明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亮点四:完善议案建议办理机制
此次修法,根据实践做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保障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认真总结20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明确代表建议督办机制。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亮点五:加强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
修正草案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完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制度;增加规定,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同时,此次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完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案件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根据实际做法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