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号公报

来源: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6-20

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

十五届第二十一号                    2014年6月20日

 

目   录

一、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二、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临桂县2013年财政本级决算的决议

三、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四、关于强化对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办法

五、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办法

六、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6月20日上午,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唐修相主持会议,副主任伍国民、叶水华、李少波,委员李方连、秦成有、徐绍琼、梁增芝、秦冬换、莫灵梅、周芳羽、赵才明、韦明生、罗万魁、赖明杰、龙九发、姚立璞、李明、陈康宇、刘合昌出席会议。常委会副主任李燕青、委员郑建忠、郑衡春、杨俊、李艳君因事请假。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李常苟、副调研员朱继元,副县长唐立勋,县人民法院院长安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冰轮,县审计局、财政局、林业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委副主任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财政局局长卜清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3年度临桂县财政决算和县本级决算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审计局局长罗宁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临桂县2013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城建工委主任徐绍琼所作的《关于2013年度临桂县财政决算的初审报告》,审查批准了2013年度临桂县本级财政决算;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林业局局长李基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临桂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梁增芝所作的《森林法》执法检查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对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办法》和《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办法》。会议决定任命於永义挂任临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任时间两年),会议还进行了其他人事任免。这次常委会专门安排了一个爱心捐款仪式。此次捐款活动是县人大常委会号召全县人大代表以实际行动开展“群众路线在心中·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的一部分。

 

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3年县财政本级决算的决议

(2014年6月20日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临桂县财政决算和县本级决算的报告》和《关于临桂县2013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关于2013年度临桂县财政决算和县本级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结合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城建工委提出的《关于2013年度临桂县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会议认为:2013年,县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在县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积极落实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及常委会批准的2013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强化征管,2013年实现了组织财政收入达210926万元的好成绩,完成年度预算收入的104.37%,全县完成财政总收入250427万元,比上年的238702万元增加11725万元,增长4.91﹪,全年财政总支出252930万元,比上年的230164万元增加22766万元,增长9.89﹪,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财政预算收支任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财政政策积极作用,实现财政稳定健康发展,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对审计报告中列出的将应列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土地出让金转列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以拨作支增加财政支出、对已征用耕地多年依然发放种粮农资综合补贴等审计查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以解决。

二、努力培植财源,不断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新的经济亮点和增长点,增加国税收入,打牢县域经济基础,确保财政收入平稳增长。

三、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深化财政改革,狠抓增收节支管理,确保2014年财政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四、加强财政及审计队伍建设,使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不断纵深扩面,实行政府性资金全口径监督,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率。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

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县财政本级决算,同意《关于2013年临桂县财政决算和县本级决算的报告》。

 

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6月 20日,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林业局局长李基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临桂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梁增芝所作的关于《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我县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会议对县人民政府的森林工作给予了肯定。

针对我县贯彻实施《森林法》过程中存在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森林法的重视不够到位,各级贯彻实施的自觉性不强、林业经费投入不足,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重经济林种植、轻公益林保护等问题,会议提出了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林业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森林法》的宣传力度,结合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等工作,对不同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形成舆论氛围,提高宣传效果,提升全县人民的森林法律意识。

(二)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统筹兼顾,齐抓共管。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自然村要高度重视,增强林业法制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督查到位,齐抓共管,不断加强森林资源的源头保护和管理机制。

(三)加大投入,加强林业队伍建设,促进林业发展。一是大力争取上级林业专项资金,保障项目资金配套,加大对公益林建设和林业执法保障等领域的投入。二是加强林业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林业专项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促进林业快速发展。三是加强林业基层站所建设,解决会仙林业站办公场所建设问题。四是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监督力量,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

(四)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林业执法工作是保证森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按照森林法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建设项目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宝贵的森林资源。    

(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林业主管部门在抓造林绿化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尤其要抓好限额采伐管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火灾毁林率控制在0.3‰以下;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减少病虫害损失,维护林业生态安全。

(六)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活条件与发展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关系。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林地保护力度,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严禁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改种经济林的行为,防止林地资源流失。对义江源头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长期封禁,要结合封育辅以相应抚育措施,提高水源林种植面积,涵盖水源,促进生态,保护环境。

 

关于强化对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交办、督办办法

(2014年6月20日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临桂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在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报告时,提出的要求报告机关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所形成的视察意见的交办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与会议议题有关常委会工作和办事机构,根据会议审议的记录进行综合整理,并经主任会议或主持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审定,以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机关和部门办理。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县实际,实事求是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审议意见的登记、办理、反馈、归档等责任制度;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对审议意见的反馈,一般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30至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办理机关报告办理结果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议意见采纳情况、落实措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对没有采纳或暂缓办理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意见, 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在提交办理情况时,应将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复印件一并提交。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办理机关的办理情况汇报,提出督查意见;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责成办理机关重新办理,或者由主任会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重新办理的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办理机关提出询问或依法提出质询案。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大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陈述理由,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制度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对人大代表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办法

(2014年6月20日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办工作指导思想与原则。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与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加强督办工作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保证领导决策的优化和实施;有利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水平。

督办工作要依法督办,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把抓落实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办实事,摸实情,讲实话,求实效”的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落实的情况,敢于反映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绝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要搞好督办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加强与被督办单位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落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依法提出并经大会秘书处审查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或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的议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代表联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代表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决定作为代表建议;重点建议是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经县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初选并经主任会议同意确定为重点的建议;闭会期间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建议。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关机关、组织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凡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凡应该解决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计划、规划,并按照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凡因受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书面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文件形式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提出该建议的各位代表。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的,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八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代表建议现场办公会、协调会以及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如果代表仍不满意,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可以约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答复办理。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在议案、重点建议的办理过程中,加强和承办单位、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组织力量,跟踪督办,提高办理实效。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及时了解提议人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征求提议人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将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按主任会议要求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在每年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办结后,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通过向代表发放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等形式,测评代表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的满意程度,测评结果作为衡量相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代表满意度的标准,在每年的人代会上将通报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中表现突出, 促使代表建议得到圆满解决的承办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人大转办的代表建议不积极配合办理,推诿责任、久拖不办、敷衍塞责;在代表建议督办中,不实事求是汇报办理情况;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提出代表建议的代表书面答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使撤职、罢免等法定制裁权,并依法追究失职责任。

1、在代表建议督办过程中,故意隐瞒办理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2、没有按法定时间给代表答复的,引起群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提代表建议的代表进行无理指责甚至打击报复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14年6月20日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

任命於永义挂任临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任时间两年);

免去谢学义的临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廖敏为临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二)

免去:

唐梓刚的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覃燕飞的临桂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

覃燕飞为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唐梓刚为临桂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三)

决定:

接受李明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接受赵才明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接受罗万魁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接受韦明生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接受廖敏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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