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号公报
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
十五届第二十七号 2015年5月20日
目 录
一、临桂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
二、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三、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桂县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
5月20日上午,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唐修相主持会议,副主任伍国民、李燕青、叶水华、李少波,委员秦成有、徐绍琼、梁增芝、秦冬换、莫灵梅、赖明杰、周芳羽、姚立璞、陈康宇、刘合昌、李艳君出席会议。委员李方连、龙九发、郑衡春、杨俊因事请假。会议进行了人事任免;会议审议了临桂县人民政府关于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提请,并作出了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临桂区委副书记、区长提名候选人李绍政、县人民法院院长安涛、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彭武林、县财政局局长卜清亮、不是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常委会“一室三委”副主任等列席会议。
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15年5月20日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同意:
何新明同志辞去临桂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李方连同志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凌发同志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李香伟同志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文善春同志辞去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临桂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临桂县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5年5月20日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7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批复(桂人办函〔2015〕37号)和桂林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复(桂人办函〔2015〕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撤销临桂县设立桂林市临桂区的有关事项,做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临桂县设立桂林市临桂区。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桂林市临桂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桂林市临桂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名额不变,现任代表不再重新选举,任期至2016年,与全区县(市、区)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三、临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名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临桂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更名为桂林市临桂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四、临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由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临桂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再重新选举。
由临桂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临桂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桂林市临桂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再重新任命。
五、临桂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桂林市临桂区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不变。
临桂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桂林市临桂区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名额不变,现任代表不再重新选举,任期至2016年,与全区乡(镇)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临桂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更名为桂林市临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临桂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为桂林市临桂区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再重新选举。